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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

  • 分类:鉴定指南
  • 发布时间:2020-08-12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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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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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专业意见,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认定,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;

  2、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,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;

  3、鉴定活动遵循独立、客观、公正、科学的原则,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不利;

  4、委托人应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资料,并对所提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因委托人提供鉴定资料不真实产生的后果,由提供材料一方当事人负责;不配合检查、取材或未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;因此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,我中心将退案或中止鉴定,并酌情收费。根据鉴定的需要,委托人允许鉴定工作对检材进行必要处理,可能会出现检材耗损、破坏甚至灭失情况;

  5、鉴定费用根据鉴定难易程度、消耗工作时间、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和仪器设备、参与鉴定专家的专业信誉及能力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;无规定或者规定无法明确的,依照双方协议收取,鉴定费不包括鉴定人出庭的一切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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